日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推动煤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每年对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含煤矿)开展执法检查至少1次。
根据意见,每年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进行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考核。对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称职以及明显失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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