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代表:将煤矿土地征迁等支出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煤炭企业切实感受到国家减税降费带来的好处,但税负相对过重问题仍然突出。”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煤电技师学院培训部高级技师杨杰表示,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有30多项,尤其是资源价款、土地征迁、塌陷地补偿复垦等大额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近10%,是制造业的2倍至3倍,行业税负明显不公。
杨杰介绍,在内外部环境的多重冲击下,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实现利润2222.7亿元,同比下降21.1%。大多数煤矿采用井工开采方式,职工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企业的安全投入不断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同时,煤炭开采土地征迁补偿、环境治理等成本费用连年上升,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一些行业企业则可以将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主要指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该项计算抵扣办法简便易行,有效解决了房地产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相对完整,杨杰建议,参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抵扣办法,将煤炭企业实际支付的资源价款、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金额一次性或分年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