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耀东委员:减轻煤企税费负担迫在眉睫
“2016年以来,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煤炭企业整体税费呈逐步下降趋势,增强了企业转型发展能力,但是,煤炭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高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企业税费负担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困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说。
姜耀东指出,现在煤企税费负担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税费负担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某大型煤炭企业为例,企业税费负担由2017年的14.48%,分别提高到2018年的18.65%、2019年的17.78%和2020年前5个月的23.97%。
二是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高的问题突出。据某大型煤炭企业测算,自2019年4月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以来,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8.39%,比化工行业、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分别高出5.45个百分点、3.56个百分点、6.1个百分点。
三是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加重了企业负担。以国家能源集团某煤矿为例,矿山服务年限在70年以上,而矿业权出让收益要求30年内缴清,这意味着企业需在近80%资源未动的情况下提前支付所有费用;同时,评估后采矿权出让收益较之前增加70亿元,增加了煤矿生产前期投入。
四是资源税改革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拓宽税源上调资源税税率,企业资源税税费负担加重,有的企业资源税是改革前的2.16倍。此外,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优惠税收政策退出,耕地占用税、环保税、水资源税改革后标准相应提高也增加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加快推进煤炭税费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迫在眉睫。
对此,姜耀东建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将符合煤炭企业投入特点,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土地塌陷补偿费、征地拆迁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投入、银行贷款利息等实行定率抵扣,列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厘清矿业权与矿产资源价值关系,减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和资源税;完善长距离大宗货物运价浮动机制,取消各省市单独收取的政策性收费,取消铁路建设基金,减少煤炭企业物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