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2月20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在甘肃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会议暨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甘肃省在第一阶段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1〕31号)。
《通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坚持以“两抓一推”为统领,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前期开展大排查和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从即日起至2021年底,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重点督查方式,重点对煤矿和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推进智能化建设改造、安全教育培训、外包工程管理、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矿井瓦斯防治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做到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属地监管排查“三个100%”。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要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大排查活动矿长负总责、带头抓总体要求,对照大排查通知要求和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内容,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逐矿形成自查自改报告;煤矿上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驻工作组蹲点指导,分系统、分专业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两个清单”严格把关,督促问题整改和风险管控,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第一阶段排查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根据辖区煤矿实际分类分级制定排查计划,对矿井安全生产“全系统各环节”全面梳理排查,排查结束后要逐矿形成排查报告,找出煤矿上级企业、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共性、区域性的问题,纳入政府和部门层面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解决。省应急厅将对相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