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深刻吸取矿井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刻吸取矿井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1〕92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0日,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入井29人,8人升井,21人被困井下,事故救援正在进行中。
近年来,我省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是: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拧的不紧,水害风险隐患管控治理不到位,存在“不明、不探、不放、不撤”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明,即对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老)空积水等情况未查明,划定的积水区域位置不准确;不探,即过度依赖物探成果,先探后掘规定执行不严格、钻探不到位;不放,即疏放水不放净、不验准;不撤,即遇有突(透、溃)水征兆不紧急撤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煤矿水害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安全工作,最根本的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红线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把握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两种关系,以“零透水”“零事故”“零死亡”为目标,强化水害事故可防可控的安全理念,自觉从理念植入、责任落实、双防到位、治理有效、监管有力等多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强化煤矿水害防治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煤矿水害防治安全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煤矿水害防治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煤矿总工程师是水害防治技术总负责人,必须落实相应责任。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煤矿水害防治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水害防治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水害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配置水害防治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立完善水害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把每一项制度措施严格落实到水害防治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并实施责任奖惩,从根本上实现煤矿水害事故可防可控。
三、强化煤矿水害风险识别研判管控。预判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安全主动的关键。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矿井水害风险识别研判,对存在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的《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晋煤监政法〔2020〕134号)文件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应列为重大风险,实行风险、措施、责任“三个清单”管控,同时要加强重大隐患的动态排查、整治,力争把水害重大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于萌芽状态。
请各市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将辖区内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煤矿水害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清单,通过电子信箱于4月底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以后每半年上报一次。
四、强化煤矿水害治理措施落到实处。2021年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煤矿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重大水害风险隐患,特别是针对老空、采空积水风险,加强水害治理超前性谋划,在生产建设中首先要考虑重大水害风险的制约因素,而后综合施策、系统管控。要针对反复发生、反复出现的因“不明、不探、不放、不撤”而造成的老空水害事故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老空水探查疏放工程,严格按照老空水防治“三专两探一撤”和“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要求,综合采用“物探、钻探、调查、会诊”等手段,切实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采掘工作面及周边积水等情况,准确标定矿井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准确划定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探查工作要加强对物探成果进行验证评价,提高物探成果解释精度,为探放水提供靶区。特别要强化钻探这个治本之策,不能过度依赖物探成果,防止物探成果失真而误导探放水工程布置,必须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必须按照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钻探,必须保证钻探到位。要综合采取现场监督、视频监控(一钻一视频、一钻一轨迹)、考核奖惩等方式,确保探放水工作落到实处。疏放水时,要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专门设计,及时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验准,确保疏干放净。同时,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和管控,遇有重大险情必须紧急撤人。严禁以物探成果替代钻探施工,严禁虚假探查和安全评价,严禁未查明水害隐患情况、未准确划定“三区三线”、未实施钻探或钻探不到位、未疏干放净采区积水而组织采掘作业,严禁遇有突(透、溃)水征兆而不紧急撤人。
五、强化煤矿水害防治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要认真履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时掌握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有关制度规定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确保煤矿水害风险受控。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研判区域内煤矿重大水害风险,建立“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台账,在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时,要聚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关键时段,开展精准检查执法,督促煤矿企业排查整改水害风险隐患,同时加强监测监控和会商分析,对存在重大水害风险隐患且难以控制的,及时进行预警处置。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446号令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对煤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情形的、水害严重未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而冒险作业的、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的、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积水区边缘找煤等情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严肃问责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