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
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1〕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相关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统计,2021年1月至3月,全国共有1385处煤矿累计显示瓦斯超限报警信息37608条、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信息105831条,少数煤矿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超限报警。3月下旬以来,山西华阳集团石港煤业、贵州省毕节市东风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被困。为切实加强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治理,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及时有效处置瓦斯超限等报警的重要意义。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将防范瓦斯超限作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倒逼煤矿企业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加大瓦斯等灾害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内容,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日开展以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上巡检,形成分析报告,实施闭环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正常、联网数据显示瓦斯超限等异常未处置、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调度分析,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煤矿企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置;需要现场核查的,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等异常分析处置制度,发生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将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等录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使用和维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完善优化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加强对煤矿企业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正常对接的检查指导。要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使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常态化开展远程监督检查,精准实施现场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设备故障,规范设置数据采集模式和分析报警参数,及时正确标注传感器标校、断电实验、设备故障等非真实报警数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
四、强化瓦斯超限等报警风险分析研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列入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的重要内容,聚焦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的瓦斯超限报警等关键信息,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风险分析研判,列出当月存在重大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煤矿清单及具体超限清单。对存在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瓦斯超限等报警的煤矿,以及未超限报警但存在经常性浓度异常上升的煤矿,要强制推行每日瓦斯、一氧化碳超限风险分析研判,督促煤矿深入分析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异常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要将该类煤矿列入监管监察重点对象,督促严格落实瓦斯、一氧化碳治理措施,加大灾害治理力度,从根本上消除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从根本上防控瓦斯超限等重大风险。
五、强化对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的现场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的现场检查,并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数据不能实时上传、传感器安装调试和标校不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实现报警和断电功能、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等纳入检查内容,开展精准监管监察。通过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存在甲烷浓度超限虽不到3%但超限时长超过5 分钟、甲烷浓度超过3%、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且时长超过30分钟、甲烷或一氧化碳浓度异常波动或长时间数据归零等现象的,要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作出处置。
六、强化对瓦斯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现瓦斯超限作业、未按规定实施防突等瓦斯治理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重大隐患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从严从重处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发现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人为破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系统上传数据造假、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