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全国部分地区已陆续入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汛期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超前部署矿山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为一般到偏差,夏季主要多雨区在北方地区,黄河上中游、海河流域局部、松花江流域、南方珠江流域东部可能有较重汛情,全年登陆我国台风偏多。近年来矿山企业曾多次发生因雷电、大风造成的矿井停电、多人被困井下险情,以及洪水淹井事故,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时刻紧绷防汛安全这根弦,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大风、雷电等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发现矿山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山发出预警。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防汛、应急等部门,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分级建立健全省、市、县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联络体系;明确每处矿山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矿山企业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确保矿山安全度汛。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灾害性天气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矿山企业落实停产撤人措施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及时撤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认真组织汛期安全隐患自查
要组织矿山企业认真分析研判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汛期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矿山企业重点自查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是否在雨季前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对防水闸门进行关闭试验,确保灵活可靠;是否定期检查防水闸墙,疏通泄水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是否全面排查井田及周边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对地面塌陷裂缝进行封堵,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极端天气是否及时停产撤人到位、严禁入井作业,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
尾矿库企业重点自查是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否进行调洪演算,并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调洪演算要求;是否建立应急撤人响应机制,编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确保响应及时、组织有力、落实到位;是否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值班值守和应急演练。
四、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山西、湖南、新疆等地接连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强化“三专两探一撤”措施落实,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各类矿井都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要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重大水患未彻底根治的,要立即停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将各项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明知有水患仍冒险蛮干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五、强化值班值守,科学快速应急处置
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应急通信装备等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组织开展水害事故应急演练,使矿山管理人员、调度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熟悉避灾路线;及时检查维护梯道间、梯子间等安全出口,确保安全畅通;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确保其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或发现险情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矿山救护队要强化训练,规范使用氧气呼吸器及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严防在施救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六、加强检查,精准开展执法工作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一次全覆盖防汛检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要求,组织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受采空区、老空区水患或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严格精准执法,发现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要立即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