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金最高为30万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按照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信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细则所称的矿山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细则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等10种情形和行为。
细则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一级为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二级为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细则规定,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