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出台《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
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法律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煤矿工作实际,近日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记分;各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记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今年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新任职人员记分周期从任职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职务调整的,记分周期内分数累加计算。
该办法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记分:煤矿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每次记8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不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记50分。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每次(条)记3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5分。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认真走形式的,每次记5分。
同时, 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记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2个及以上记分项的,按照其中一个最高记分项记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00分、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5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20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不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记60分。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每次记4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2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隐患),每条记3分。
此外,山东要求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由监察分局直接记分,煤矿存在第六条情形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确定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责任人员不得超过4人(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责任),并在监察执法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驻地监察分局。各监察分局根据责任比例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记分。
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60分,各监察分局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警示,当累计记分超过70分,进行约谈;当累计记分超过80分时,建议调离岗位。煤矿落实本办法不严格、弄虚作假、搞平衡的,监察分局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