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村的说句良心话
悬赏: 10 积分 提问于:2017-11-30 11:03:39 点击数: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爱道,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住民勤县东湖镇秋成村八社21号,农民,电话1829582902。
被告:赵全晶,男,27岁,汉族,凉州区永昌镇山高村六组36号人,现住凉州区火车站街聚银新都,电话18093580666。
被告:赵晓英,女,25岁,汉族,凉州区永昌镇山高村六组36号人,现住凉州区火车站街聚银新都,电话18093580666。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6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份,被告赵全晶以其购买施工材料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并承诺原告只要帮其度过难关,日后定会报答原告,所借款随时要随时偿还。原告经不住被告赵全晶忽悠,分别于2017年5月30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5日在达梵天商行,被告赵晓英持原告信用卡套现,先后转四笔款至被告赵全晶账户,共计金额14600元。信用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赵全晶拒绝还款,原告打电话、发短信催讨,被告不但不还款,还回短信恐吓、威胁原告,声称要收拾原告。被告赵全晶无赖之极,既不还钱,还赖账,现在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求法律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600元。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