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直接推动了我国电煤市场化改革,另外在产、运、需三个方面同时进行了相应的部署,在整顿上游政府干预煤价、防止煤企垄断煤价稳定煤价、实现运输衔接顺畅、确保电力价格稳定等各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确保在电煤市场化改革中,煤价稳定,人民群众能源需求得到满足,电煤市场顺利平稳的过度到市场化阶段。
《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其中为防止因电煤市场化带来的电煤价格出现大幅剧烈波动情况的出现,《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防止出现因煤价上涨,而使得电价抬升,从而转嫁给普通民众的现象出现。
另外为进一步做好电煤市场化工作,稳定煤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同时对于个别地方违规设立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加大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成本的做法,也提出严厉制止。发展改革委重申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分析认为:本次电煤价格并轨,一方面对电煤市场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将作为电煤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而另一方面同时为确保不会因为市场化改革,而造成市场煤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而影响到人民的能源需求和正常生活,国家相应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防止出现垄断煤价现象,稳定了电价;再者,对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电煤价格、乱收费现象进行了整顿治理;在产运需三个方面着眼,系统的对我国电煤市场化改革进行了部署。(孟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