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举报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最高奖励3万元
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实行《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公众举报范围是:全市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工业用煤除外);“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煤炭的行为。劣质散煤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等信息);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由联合举报者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查证属实的,同样给予奖励。确认举报属实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在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举报人可以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受理处(路南区国防道28号南楼420室)举报或以信函的方式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5”进行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