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05月03日 来源: 新华能源 作者: 信息中心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煤炭及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健全集中统一、上下协调的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修订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提高资源回采率。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体系,建立清洁煤先进技术认证制度,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制定煤层气产业政策、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煤层气开发利用。完善煤炭、煤层气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煤炭企业与煤层气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二)深化煤炭行业改革

  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煤炭生产开发,引导非公有制煤炭企业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重点支持煤炭、电力企业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参与运煤通道建设,促进煤电运一体化经营。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取消各类违规收费,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负。健全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理顺电煤价格,探索煤炭期货交易。建立资源枯竭矿区转型发展援助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地质补充勘探,优先安排财政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三)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安排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条件,对有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做出限制性规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必须超过5年。强化井下生产布局管理,严禁超强度、超能力生产。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装备政策,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监管,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协调开发机制。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提高国家专项资金规模,支持煤炭工业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协作,开展技术创新。建立煤矿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国产化。建立国家清洁煤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促进清洁煤技术产业化发展。支持大型优势煤炭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院,发挥科技攻关主体作用。积极扩大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通过定向招生或订单培养模式,推进煤炭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继续学习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煤炭工业急需的学科专业。

  (五)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加强煤矿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地方财政和企业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和灾害防治。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加强执法检查,保障煤矿职工健康。探索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力度。

Loading

行业政策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