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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05月03日 来源: 新华能源 作者: 信息中心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五、环境影响评价

  (一)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煤矸石、煤矿瓦斯和矿井水排放,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

  东部(含东北)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大多数煤矿位于平原地区,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2015年,东部(含东北)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1.27亿吨、矿井水10.24亿立方米、煤矿瓦斯31.12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陷面积0.93万公顷。

  中部地区。山西煤炭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煤矸石和煤矿瓦斯产生量大。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5省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和瓦斯排放。2015年,中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3.21亿吨、矿井水22.49亿立方米、煤矿瓦斯83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陷面积2.69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2.83万公顷。

  西部地区。除广西和西南地区外,均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缺乏,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地下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引起地表干旱、荒漠化和植被枯萎,煤矸石和瓦斯产生量大。2015年,西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3.52亿吨、矿井水38.19亿立方米、煤矿瓦斯91.15亿立方米,形成土地沉陷面积4.18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4.39万公顷。

  (二)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

  1.制定规划,减少污染源点。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集中排放,集中治理,减少污染源点,降低排放强度。

  2.优化设计,减轻环境影响程度。依靠技术进步,采用井下充填、以矸换煤、保水开采等新工艺和新技术,优化设计,减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破坏,减少煤矸石和矿井水产生量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等。

  3.加强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新矿区、新矿井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三同时”和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矿区、生产煤矿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补建环保设施,做到当年排放当年治理,并逐步偿还历史欠账。加强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发展生物复垦和生态复垦。

  4.突出重点,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等综合利用发电,充分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建材,大力发展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煤矸石充填。加强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选煤厂全部实现煤泥水闭路循环。

  5.建立机制,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矿区碳汇林绿化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治理责任。制定专项规划,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对历史形成的环境欠账,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三)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到2015年基本实现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减弱,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1.全国环境治理预期效果。2015年,全国煤矸石产生量8亿吨,利用量6.1亿吨,综合利用率75%以上;矿井水产生量70.92亿立方米,利用量54亿立方米左右,利用率75%,达标排放率100%;煤层气产量16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量140亿立方米,利用率60%;采煤沉陷面积7.8万公顷,复垦面积4.7万公顷。

  2.地区环境治理预期效果。东部(含东北)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85%以上,矿井水利用率80%,沉陷区土地复垦率超过80%,煤矿瓦斯利用率51%。中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77%,矿井水利用率68%,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65%,煤矿瓦斯利用率63%。西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保水充填开采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0%,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50%,煤矿瓦斯利用率超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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